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主要表现为擅自停工。但是如果如果是由于发包人没有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对不支付工程款可以行使停工权利的内容有明确约定的,如承包人不愿意解除合同,发包人无权要求解除。如果停工是承包人擅自单方的原因造成的,在发包人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主张解除合同。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对此,也要考虑工期延误的原因,如系发包人违约,承包人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抗辩权的,则发包人无权解除。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为使问题得以彻底的、权威性的解决,解除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即提起确认之诉。
在违约一方,原则上没有合同的解除权。
在具备上述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时,承包人即依法具有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承包人可以选择是继续履行,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也可以放弃权利,如同没有发生;也可以当机立断的选择解除合同,这多基于承包人经济上的考虑。法律不予干预。
解除合同,当以书面等可证明的方式发出通知,有关解除合同的通知,请参阅本网站:合同法与实务-合同终止-合同解除通知书
为维护交易稳定,法律规定:解除权,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合理期间内未行使的,过期作废。
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有关赔偿之范围等,欢迎观注本栏其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