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为工伤的探讨
A系某单位职工,工作时间为朝九晚五。某日下午四时三十分许,其未经请假便提早下班,在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A在事故中无责)。嗣后,A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另,根据2014年6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上述两条可以看出,“上下班途中”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合理时间,二是合理路线。本案中,A受伤的地点无疑属于合理路线的范畴,但并不符合合理时间的要求。
(1)不认为工伤的观点
首先,根据单位规章制度,A的正常下班时间应为五点,当日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本应在工作岗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次,A提早下班的行为主观上不是为了完成工作,和履行职务无关,客观上未经单位事先知晓和许可,无正当理由,属于擅自离岗。
故,A之受伤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2)认为工伤的观点
(2015)盐行终字第00079号判决结果:提前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理由:劳方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且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劳方未经请假提早下班的行为,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愿意接受单位劳动纪律方面的处罚,但其违纪行为与工伤认定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