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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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汉律师 来源:武汉律师 阅读: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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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上人员是否可以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交强险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目的,且扩大第三者的范围,的确有利于更全面保障受害者,从个案来讲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交强险保护范围是确定的利益群体,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第三者范围应按着字面解释,不宜做扩大解释,否者即超出了司法者的判断范围,有司法越权之嫌,同时将打破交强险理赔与保险之间平衡的天平。此外,除此之外,乘客尚存在其他的保障方式,如车上人员险等,通过本车交强险对乘客进行保护并非唯一的方案,故本案不宜做扩大解释的方式纳入交强险的保险范围
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事情,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而死的情形,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控制力,同时,因行为人自己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对其赔偿不符合我国较强险的规定,倾向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这种情况下的驾驶者不属于”第三者”
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不应将其视为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的对象。
驾驶人下车后仍然实施驾驶员职责,或未脱离驾驶员职责的情况,这种情况,本车驾驶员虽然物理上不处于本车之内,但是其下车后是为了发生保障的车摆放标即被保险机动车辆的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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