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00\01\01 第三条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上述建设工程项目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均有国家干预必要。上述法律规定系强制性规范,当事人订立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违反上述规定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属无效。
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在招投标过程,有下列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标无效的,因此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中标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中标无效。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因此,我们在订立合同时,首先要明确法律是否规定了订立该类合同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如系必须的情形,则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否则合同无效,如产生纠纷,将因未尽审慎义务承担责任。
如果不明,请咨询律师,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