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因此法律对建筑市场主体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进行了严格限制。
97\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上述均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建筑工程资质证书》不得借用,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依法无效。
下列情形均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1、施工但没有资质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
2、无资质的企业变相作为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内部承包单位;
3、无资质施工但与具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名义上的联营等多种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04\09\29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将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出借建筑施工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施工人通过错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取得的利益进行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