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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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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3-12-17
【正  文】:
 
【题    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3.12.17
【生效日期】1993.12.17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利用钢珠枪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明显增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
    钢珠枪系能发射金属弹丸,可致人伤亡的枪支。各级人民法院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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