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收养继承 >> 离婚收养继承常用法律 >> 收养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复函[1993]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复函[1993]
 

  (1993年1月30日(92)民他字第4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毛玉堂与毛新国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
毛新国是毛玉堂的外孙,双方是直系血亲,不能建立收养关系。据此,我们同意你
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毛玉堂与毛新国之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毛新国不
应列为毛玉堂死亡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鉴于毛新国在其母死亡后,对毛玉堂尽了
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精神,在分割毛玉堂的遗产时,毛新国可以多分。
    以上意见,供参考。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