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收养继承 >> 离婚收养继承常用法律 >> 收养法律 >> 文章正文
港、澳、台居民来大陆办理收养应提供的证明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港、澳、台居民来大陆办理收养应提供的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来大陆申请办理收养关系登记,应按照《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

1、  香港居民身份证;

2、  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3、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二、澳门居民:

1、  澳门居民身份证;

2、  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3、  澳门地区机构出具的经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三、台湾居民:

1、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