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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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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汉律师  来源:武汉律师  阅读:

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直接的交易习惯,方式,以及其他的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函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的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种观点:由于相对人签署或者出具的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可以证明相对人收到货物的事实,但仅此类书证,不能排除送货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或者事实接受货物的可能。

第二种观点:在无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就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而言,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举证能力较弱,否认合同成立的一方举证能力较强,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可视为已经完成对合同成立并履行的举证责任。

结算单:记载买卖双方交付标的物名称,数量及价款的书面凭证。且通常由买卖一方当事人出具,在交付货物的同时交付给相对方,或者由向对方签字认可。

发票:购销商品,提供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款凭证,(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

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

本人认为结算单、发票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具有证明力,但是属于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剪接证据,人民法院应该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方式,以及其他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来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做出判断。

理由:结算单,发票是卖买合同的结算凭证,通常均以真实的买卖交易为基础,故结算单、发票对买卖合同具有一定得证明力。

结算单、发票本身并不是买卖合同,现实中确实存在结算单发票和买卖合同分离的情况。例如:有的企业为了逃税,代开发票,并无实际买卖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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