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认定
建设工程领域,因挂靠、转包等形式的存在,造成了很多项目经理人或者实际施工人以项目部的名义或者通过私刻公章等形式与第三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一旦项目负责人或者实际施工人付款能力出现弱化,第三人往往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要求建设公司承担责任。
一、看合同的主体以及合同内容。如果合同签订主体以及合同上无被代理人的盖章,且合同的内容不涉及到被代理人,且在相对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便是签订人系被代理人公司的员工也无法构成表见代理。
二、看合同上的签字人或者行为人与被代理人的之间的关联度程度。如果行为人既不是被代理人公司的员工也不是被代理人的项目负责人,且被代理人事后也没有追认,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三、看相对人是否能够合理推断出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具备合理的授权关系。如在施工过程中行为多次以项目负责人的名义收取工程款等且被代理人并未提出异议,那么这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备收取工程款的权限。又如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签订合同是通过行为人来加盖被代理人的公章,那么即便时后几份合同加盖章系行文人伪造的,相对人也有理由相信是被代理人的印章。
四、看合同中加盖的章与被代理人的关联度。如果合同中的章是伪造的,但被行人为一直使用,且被代理人在明知的情况下,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那么仍构成表见代理。
五、看被代理人事后是否进行追认。即便是行为人既不是公司的员工、项目负责人,在与相对人签订施工协议书中加盖的也是项目章,但是事后被代理人按照施工协议书的约定向相对人支付了100万的工程款,形成了对合同追认,也具备表见代理。
六、最后看,相对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的且无过失的相信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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