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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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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汉律师  来源:武汉律师  阅读:

 合同纠纷,对根本违约的法律探讨

1.预期根本违约

1)明示毁约

明示毁约是违约方清晰表示将不实现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示毁约需注意三点:第一只要当事人说不履行合同,那么就是明示毁约,是违背合同的意思,不需要当事人以解除双方约定的方式来实现。第二如果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对合同附加条件,并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导致原有的合同履行困难,属于明示预期违约。例如,小张5月1日之后的1年内每周向小明购买1吨大豆的合同的义务在合同履行半年后由于买方经济周转不来,于是在11月份对小明说,除非对大豆价格降低,否则,我将从月停止对大豆的购买,就这种情况是否构成预期违约,笔者认为应该构成预期违约,因为小明有着被随时解除合同的危险,有权获得法律救济。小明可以要求小张对合同重新做出承,在得到这种承之前,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默示的预期违约

默示的预期违约指合同一方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但是在履行期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意思预期违约的变化形式是多样的。例如,当事人订立了于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卖方没有按规定进度开展工作,至交付期,肯定是不能交付标的物的。又如甲与乙约定准备于6月份将一幅油画卖个乙,但是在5月以高价卖给了丙。可见甲是不可能在事实上履行合同的,,即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又如,甲同意4月份为乙进行房屋设计,但是3月却出去国外旅游去了不可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承揽任务,也应该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是不同的制度,不管一个国家的法律有没有预期违约,都不能否认预期违约对人们生活中的影响。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虽然是不同的规范,但效用上相似。有的学者认为预期违约适用范围更广,内容更加的完善,可以取代不安抗辩权,但是我认为二者还是有区别之处。

首先,预期违约的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实现之前,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并且预期违约也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要求,只要一方违背了合同,就会承担应有的责任。不安抗辩权是在前面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给后履行的一方抗辩的机会,后面履行的人可以行使法律给予的暂时停止履行的权利。

其次,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因为违约方的财产由于某种原因变少了或者商业信用丧失。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4月11交货,乙公司4月15日支付15万元,4月11日时甲公司只加工了800套,乙公司此时已经濒临破产了,此时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预期违约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只要在合同目的达到前对合同内容的违反就会违背合同。比如主观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可能构成毁约。

最后,对于非违约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留自己的财产,防止在自己履行完合同后,对方不对待给付。但是预期违约时,债权人的救济方式是非常多的,可以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关系。或者通过法院的裁判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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