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对根本违约的法律探讨
1.预期根本违约
(1)明示毁约
明示毁约是违约方清晰表示将不实现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示毁约需注意三点:第一、只要当事人说不履行合同,那么就是明示毁约,是违背合同的意思,不需要当事人以解除双方约定的方式来实现。第二、如果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对合同附加条件,并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导致原有的合同履行困难,属于明示预期违约。例如,小张承诺于5月1日之后的1年内每周向小明购买1吨大豆的合同的义务,在合同履行半年后由于买方经济周转不来,于是在11月份对小明说,除非对大豆价格降低,否则,我将从下月停止对大豆的购买,就这种情况是否构成预期违约,笔者认为应该构成预期违约,因为小明有着被随时解除合同的危险,有权获得法律救济。小明可以要求小张对合同重新做出承诺,在得到这种承诺之前,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默示的预期违约
默示的预期违约指合同一方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但是在履行期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意思。预期违约的变化形式是多样的。例如,当事人订立了于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卖方没有按规定进度开展工作,至交付期,肯定是不能交付标的物的。又如甲与乙约定准备于6月份将一幅油画卖个乙,但是在5月以高价卖给了丙。可见甲是不可能在事实上履行合同的,,即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又如,甲同意4月份为乙进行房屋设计,但是3月却出去国外旅游去了,不可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承揽任务,也应该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是不同的制度,不管一个国家的法律有没有预期违约,都不能否认预期违约对人们生活中的影响。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虽然是不同的规范,但在效用上相似。有的学者认为预期违约适用范围更广,内容更加的完善,可以取代不安抗辩权,但是我认为二者还是有区别之处。
首先,预期违约的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实现之前,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并且预期违约也没有履行先后顺序的要求,只要一方违背了合同,就会承担应有的责任。不安抗辩权是在前面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给后履行的一方抗辩的机会,后面履行的人可以行使法律给予的暂时停止履行的权利。
其次,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因为违约方的财产由于某种原因变少了,或者商业信用丧失。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4月11交货,乙公司4月15日支付15万元,4月11日时甲公司只加工了800套,乙公司此时已经濒临破产了,此时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预期违约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只要在合同目的达到前对合同内容的违反就会违背合同。比如主观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可能构成毁约。
最后,对于非违约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留自己的财产,防止在自己履行完合同后,对方不对待给付。但是预期违约时,债权人的救济方式是非常多的,可以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关系。或者通过法院的裁判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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