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彩礼问题怎么解决
彩礼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具有地域特性的财产赠与行为。这种附条件的赠与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如果当彩礼所附条件未成就时,彩礼返还的范围及返还数额的认定是实务中认定的焦点问题。
(一)“彩礼”的涵射范围
彩礼,又称订亲聘礼。顾名思义,彩礼是男方及其家庭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在法律意义上,婚姻关系必然伴随着财物的赠与等行为,因为他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的结合,这中间。出于对婚姻关系维护,对于“彩礼”的认定在返还彩礼中应作狭义的解释:仅指在订婚阶段,向女方支付的特定数额的财物是基于男方本地风俗,数额一般为整数或者比较吉利的数字。在部分地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彩礼”的范畴有见面礼、磕头礼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金钱赠与行为。在关于彩礼返还的诉讼中,女方家庭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一方面是,在实际活中,彩礼的给付双方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并非仅局限于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彩礼的实际多为以家庭共有财产给付。实质上,基于婚姻关系中人身、财产的杂糅,彩礼的给付与接收常是发生在两个家庭的行为。因此都是以男方给付的金额为限为限进行返还,不得超过给付金额。这样不会出现女方及其家庭各返还一次的局面。也避免了女方与其家庭之间互相推诿承担返还责任的情形。
(二)离婚诉讼中对“彩礼”返还的认定
1、彩礼返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确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彩礼返还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二作了明确的规定,仅仅对于尚未共同生活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形下,才允许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彩礼的返还。这不仅是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双方的财物尚可以进行明确的划分;也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量。
2、彩礼数额的认定
在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核心问题是对于彩礼数额的认定。在给付彩礼过程中,为增添喜庆的氛围及基于习俗的约定,对于彩礼的赠与大多数地区都会直接给付金钱。由于金钱性质为占有即所有,很难进行准确区分,这为诉讼中彩礼数额的确定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尤其是在男、女双方主张金额不一致时。
在实务诉讼中,对彩礼数额的确定:不仅要考虑现金的来源,还要结合证人证言的佐证,来综合全案证据、统筹认定。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现金来源的相关证据,包括银行转账、提款凭证、借条等。另一方面,证人证言的佐证。订婚的彩礼绝大多数都是订婚仪式或者其他人员众多的场合下给付。诉讼中,男、女双方都可以申请证人作证,来证明彩礼的具体数额。
另外,在诉讼中,对于彩礼数额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当地的风土人情、男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等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