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不需要区分赔偿比例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需要区分双方的责任,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双方之间的过错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比例没有影响,即交强险应该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2017年3月,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杨某骑电动车搭着在该公路上由东往西行驶,因李某无保持车辆距离,刹车不及,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通过普通程序认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杨某脑部右额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发现
半年前由于脑部被摔伤。对于其以前脑部受伤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脑部受伤有没有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是否影响到交通事故的赔偿。
根据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侵权人就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之大小则取决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之强弱程度。本案中交通事故首先是李某的交通事故行为与损害之间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侵权行为与受害者自身的病情相互结合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但是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险的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于交强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免责事由仅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情形,并未明文规定交强险责任的确定应考虑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及损伤参与度,因此,保险公司应对李某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双方责任责任大小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应当先根据原因力大小区分责任比例再计算交强险赔偿金额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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