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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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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汉律师  来源:武汉律师  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赔偿的主体

杨某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遇行人张某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张某死亡,后经交警的责任划分,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杨某忽视行车安全,驾驶中型厢式货车经人行道时没有减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意义。

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的责任,唯一的免责事由是交通事故是由于受害者故意造成的。关于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直接规定“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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