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竞合
根据《工伤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数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事故,劳动者自由选择寻求救济途径的权利,即受害劳动者既可以申请交通事故赔偿,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但受害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待遇的全额赔偿,我国法律法规也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种是补充模式,即受害劳动者先向交通事故肇事方追偿,不足部分由工伤赔偿补足。
第二种是有限制的双重救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受害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直接费用”不重复赔偿。
采用有限制的双重救济模式的地方性法律文件虽然规定了“直接费用”不再进行赔偿,但并未明确说明“直接费用”的范围。
(一)双倍得到赔偿的
兼得赔偿项目包括工伤事故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此类赔偿项目是因人身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补偿费用,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可以在两类赔偿案件中分别主张。
(二)只有工伤能得到赔偿
专属赔偿项目包括工伤事故赔偿中残疾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事故赔偿中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等项目。该类赔偿项目属于工伤事故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中分别特有的项目,在两类案件中并不重复,故不存在折抵的问题,可以在两类赔偿案件中分别主张。
四、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处理方式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事故赔偿,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但劳动者已被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