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两设计师窃取公司图纸被判刑
湖北首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下班后滞留办公室,确定四周无人后,偷偷打开同事的电脑,大肆拷贝极具经济价值的设计图纸……….这不是电视剧中的情节,而是多次发生在武汉市某冶金设备公司内的真实一幕。今年4月,江汉区法院一审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该公司两设计师涂某、安某分别判刑1年6个月及6个月11日。昨日,公诉该案的江汉区检察介绍,这是2009年2月28日施行《刑法修正案(七)》新增此项罪名以来,湖北省首例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起诉并判刑的案件。
40张图纸价值超400万元
33岁的安某是汉川人。2009年7月,他硕士毕业后入职该公司设计部。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安某多次将存储在单位电脑中的“设备制造图纸、照片、施工视频”擅自拷贝至私人笔记本电脑。
2011年夏天,因连不上共享,安某通知公司网管帮忙调试。维修完毕后,他发现网管忘记将管理员账号退出,通过该高级权限账号,能够查看包括高管在内所有同事电脑中的文件。利用这个机会,安某收集到一大批平时接触不到的设备图纸。
2012年初,部长出差,暂将部门工作移交给安某管理。在此期间,他嘱托安某将自己电脑中的一份文件发给客户,遂告知了开机密码。发完邮件,安某又将部长的一些图纸资料据为已有。
2013年4月,安某递交辞职报告。同年5月22日因案发被刑拘。归案时,他随身携带的移动硬盘和家中笔记本电脑中仍存有大量原公司相关资料。
安某交代,他最初只是想把图纸带回家学习,直到离职前夕,才萌生把图纸拿出去卖钱的想法。后委托大学同学找买家,但未果。
法院审查认定,从安某处查获的图纸中有40张与原公司设备图纸相同或实质相同,该该系列图纸所形成的产品,经鉴定市场价值为439.55万元。而这40张图纸仅为安非法获取的图纸中极小一部分。
私人开公司“吃里扒外”
安某离职后,公司查看其办公电脑操作日志时,发现存在大量复制文件图纸的记录,遂于2013年4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网管通过监控软件发现该公司技术开发部设计师涂某也存在私自持拷贝的情况。同年5月21日,两人被传唤到案,均对自己私自拷贝公司图纸带回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涂某今年49岁,武汉新洲人,与安某分属不同部门,私下交情不错。
据安某交待,2013年4月16日,他离职前请包括涂某在内的几名同事吃“告别宴”。席间,涂某主动向他提起,自己私人成立了个小公司,也从事冶金行来,并直接找他索要了公司PDM(服务器数据管理系统)密码。
监控显示,2013年4月17日、18日,涂某两次在上班时间利用安某账号登入公司服务器,非法下载项目图纸一千余张。
此外,涂某在被害公司的同事王某、陈某、周某也证实,2013年4月、5月,他们接受涂某委托,按其要求画了十几张图,“大部分参考图都是公司的,但该项目不是公司项目”。事后,三人各从涂某处获取酬劳4000元。
“涂氏公司”账目显示,其曾于2012年8月、10月与芜湖某公司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警方找到了上述两份购销合同中的八套备件图纸,经鉴定,图纸内容、参数、编号甚至公司名称及标识均与被害公司图纸一模一样。法院认定“涂氏公司”利用涂某非法拷贝的技术图纸,交由第三方加工交货,从中非法获利5.8万余元。 武汉律师 http://www.222148.com/
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安安、涂某违反保密合同约定,盗用他人账号和密码,多次非法侵入本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收集本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严禁外泄的工程技术图纸数据,意图向外出售牟利,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今年4月16日、18日,江汉区法院一审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安某判刑6个月11日,并处罚金5000元;对涂某判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