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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雅典奥运会体育纠纷仲裁案例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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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雅典奥运会体育纠纷仲裁案例述评

2006-5-19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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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体育仲裁院在雅典奥运会期间设立的临时仲裁机构共受理了十起案件,从这些案件的裁决意见来看,CAS仍坚持了其在先前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两项基本原则:即反兴奋剂的严格责任原则和尊重裁判裁决结果原则。CAS雅典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的体育仲裁实践,丰富了国际体育法的内容。

  [关键词]奥运会、体育、纠纷、仲裁

  一、2004年雅典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概述

  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建立于1986年,是国际奥委会为解决体育纠纷而建立的国际性体育仲裁机构,总部设在瑞士的洛桑,从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CAS为了更好的服务奥运会,更方便迅速的解决奥运会期间产生的体育纠纷,在奥运会召开期间,CAS在奥运会主办地设立了临时仲裁机构(Ad hoc Division,简称 AHD)。[1] 根据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ICAS,其为CAS的领导机构)于2003年10月14日在印度新德里通过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2] AHD有权仲裁《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所指的产生于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或者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前10天的任何争议。AHD的所有程序必须符合《仲裁规则》,而且还要受1987年11月18日通过的《瑞士国际私法典》第12章的约束,《仲裁规则》第7条规定:“临时仲裁机构和每一仲裁庭的所在地为瑞士洛桑”,第17条规定:“仲裁按照《奥林匹克宪章》,可适用的规章,其适用被认为适当的一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裁决争议。”根据《仲裁规则》,AHD由仲裁员、主席和临时仲裁机构办事处组成,其运作程序如下:由上诉人向AHD办事处提交上诉申请(当事人可以在AHD办事处获得标准申请书表格),申请被受理后,由AHD主席负责组建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并从中指定首席仲裁员,如情形适当,主席也可以自行决定指定独任仲裁员,但从近几届奥运会的实践来看,尚未出现独任仲裁员的先例。然后由仲裁庭决定并以适当方式组织并实施仲裁程序并做出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具有立即强制执行效力并不得对之提起上诉或者提出其它挑战,需要说明的是,AHD的设施的服务是免费提供的,但是,当事人应当承担其自己的法律代理、专家、证人和翻译的费用。[3]

  在雅典奥运会的AHD由CAS的12名仲裁员组成,分别来自美国、英国、加拿大、瑞士等国家,担任主席的是印度大法官,中国武汉大学教授黄进教授是本届奥运会上唯一的一名亚洲籍的仲裁员(AHD的主席不能担任仲裁员)。[4] 雅典奥运会上共有十个案件被提交给AHD仲裁,其中有九个案件AHD在奥运会召开期间即作出了裁决,第十个案件即韩国选手梁泰勇与美国运动员哈姆之间的男子全能体操比赛裁判评分纠纷,由于是在奥运会闭幕前一天(即2004年8月28日)提交给AHD的,因而AHD没有足够的条件来仲裁该案,于是根据《仲裁规则》第20条的规定,该案被移交给CAS按常规程序进行仲裁。[5] 因而本文的研究对象仅限于其余九个案件。[6]

  从总体上来看,九个案件中有国际奥委会委员腐败案一起;兴奋剂案件两起,均被裁决驳回上诉;比赛结果纠纷案件三起;有关运动员资格的案件三起,两起上诉获得支持,从中可以看出,CAS仍坚持了其在先前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两项基本原则:即反兴奋剂的严格责任原则和尊重裁判裁决结果原则。案件的当事方中包括运动员个人、国家奥委会、国际奥委会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值得注意的是,在九起案件中,有两起案件以国际划艇联合会为被告,有两起案件以国际马术联合会为被告。本文下面案件的编号为CAS裁决书的官方编号,其基本上以受理案件的时间顺序排列。

  二、国际奥委会委员腐败案

  案件二:[7] 斯拉夫科夫(Slavkov)是一名保加利亚籍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同时是保加利亚国家奥委会的主席与保加利亚足球协会的主席,在雅典奥运会开幕前,一批英国记者装扮成支持伦敦申办2012年奥运会的伦敦市民代表,向斯拉夫科夫游说,在与这批记者的交谈中,斯拉夫科夫隐约的表示他曾经参与了一个申办城市收买奥委会委员投票权的谈判,而这次谈话被记者偷录了下来,就在雅典奥运会开幕的前九天,该录像被BBC播出,迅速成了国际奥委会的一大丑闻。2004年8月7日,国际奥委会执委会一致同意了道德委员会的提议,中止斯拉夫科夫在国际奥委会的所有权利并取消其国际奥委会委员资格。斯拉夫科夫不服国际奥委会的决定,向AHD提出了上诉,斯拉夫科夫指出,取消他的委员资格的决定是错误的,因为,第一,国际奥委会在中止他的委员资格时没有书面的证据。第二,对他的处罚国际奥委会没有提供法律依据。第三,他的谈话是尊重了国际奥委会的道德规则的。仲裁庭认为,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完全有权剥夺其作为国际奥委会委员的权利,并且国际奥委会在作出决定前,给了斯拉夫科夫就该事件做出解释的机会。因而,仲裁庭驳回了他的上诉。AHD能在奥运会期间处理此案件完全是出于偶然,但我们也可以从中看出,AHD在奥运会召开期间有着广泛的管辖权,而且也可以从中看出,CAS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它能够有权仲裁国际奥委会做出的决定。

  三、兴奋剂案件

  兴奋剂问题一直是五环旗下一块难以抹去的阴影,在过去的几届奥运会上,有大量的兴奋剂案件被提交给AHD仲裁,但本届奥运会上出现了反常,仅有两起兴奋剂案件被提交给AHD,尽管本届奥运会上查出的违禁服用兴奋剂数量远远大于这个数字。

  案件三:[8] 美国短跑女运动员爱德华兹(Edwards)在2004年5月被检测出服用了兴奋剂,2004年6月21日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认为爱德华兹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应当被禁赛两年,爱德华兹不服将该争议提美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美国仲裁协会裁决对爱德华兹禁赛两年,并取消了其参加奥运会女子100米和200米短跑的参赛资格。爱德华兹遂向CAS雅典奥运会特别仲裁庭提起上诉仲裁申请。爱德华兹承认自己体内含有违禁的兴奋剂成分,但是她认为这不是她故意造成的,她没有理由去怀疑药品中也含有兴奋剂成分,因此该“误服事件”应该构成国际田联反兴奋剂规则规定的“例外情形”,从而应当减轻或取消对她的禁赛处罚,AHD仲裁庭认为,一名运动员在服用药品前如果不查明其含有的成分就是有过错的,上诉人没有意识到该药品中含有两种不同的物质且其中一种是违禁物质这样一个事实就表明其本身是有过错的,对其所实施的两年的处罚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因而仲裁庭驳回了上诉人的仲裁申请,维持了美国仲裁协会的裁决。

  案件四的情形与前一案件差不多,[9] 迈亚西亚(Munyasia)是一名肯尼亚拳击运动会,在2004年8月8日进行的兴奋剂检测中发现其尿样A瓶样本中含有违禁药物,于是国际奥委会(IOC)执委会于8月10日取消了迈亚西亚参加雅典奥运会的资格。迈亚西亚不服上诉至AHD,在上诉中其指出,自己体内的违禁药物是在失误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摄入的,并提供了其食用的饮料和食物的名单,但是仲裁庭认为,“运动员有义务确保没有违禁药物摄入其体内”。迈亚西亚违禁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因而驳回了迈亚西亚的上诉,维持了国际奥委会的裁决,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三名仲裁员之一是我国武汉大学的黄进教授。[10]

  这两起案件表明,[11] CAS仍继续坚持了其已经形成的在兴奋剂案件上的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运动员体内存在违禁药物即可对其进行处罚,而不问运动员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事实上,即使运动员是误服了兴奋剂,那么其体内违禁药物的存在对其它运动员来说就是一种不正当的比赛优势,就有理由对其进行处罚。尽管在感情上我们可以对一些违禁的运动员表示同情,但为了净化赛场,遏制近年来兴奋剂使用的持续增长,使奥林匹克回到没有不公平竞争优势的本源,使每一运动员都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对兴奋剂案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是完全有必要的。[12]

  四、运动员资格案件

  本届奥运会上AHD裁决的第一起案件即为一起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案件。在该案中,[13] 俄罗斯马术联合会请求国际马术联合会(FEI)为其增加一名参加盛装舞步个人赛的参赛名额。根据国际马术联合会的奥运会比赛规则,在盛装舞步项目中,每个国家的马术联合会最多只能有4名骑手参赛,在共50名参赛骑手中预留了10个名额给那些不组队参赛的国家,芬兰和以色列各获得了这样的一个名额,但它们随后均弃权,这样由澳大利亚和法国的队员替补,8月9日俄马术联合会也请求FEI为其分配一个名额,但在11日遭到了FEI秘书长的拒绝。俄罗斯国家奥委会遂代表该国马术联合会起诉到AHD.仲裁庭认为,根据FEI的规则,俄罗斯理应获得这两个名额中的一个名额,但由于FEI的排名出现错误,因而澳大利亚和法国的运动员获得了这两个名额,这样,如果严格按照FEI的规则,被替补上去的法国运动员将会被俄国运动员代替,这对她显然是不公的,因而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和考虑公平、正义、合理,从保护运动员的利益出发,仲裁庭建议国际奥委会行使其职权,为俄罗斯增加马术比赛的名额,从而使澳、法、俄三国都能满意。

  该案的意义在于贯彻了CAS的宗旨,即维护运动员的利益,为运动员争取利益,奥运会的精神在于高水平运动员之间的竞争,在于更多人的参与,从而彰显出奥运会“更高、更快、更强”的魅力,仲裁庭以其创造性仲裁裁决为奥运精神的实现作了有力的铺垫,也维护了运动员之间跨国界的友谊。

  在第六起案件中,[14] 澳大利亚运动员南静(Rakin)先是被澳大利亚报名参加女子双人皮艇500米比赛,但在澳大利亚奥委会(AOC)与国际皮划艇联合会(ICF)做出一项妥协后,6月26日AOC南静改报参加女子皮艇500米个人赛,而女子双人皮艇500米赛由另外两名运动员保罗?哈文(Paula Harvey)和苏珊托格(Susan Togg)参加。雅典奥组委于26日确认了保罗?哈文与苏珊托格的参赛资格,但ICF拒绝Rankin参加女子个人500赛,理由是报名晚于最后的截止日期,IOC亦口头支持ICF的这一决定。但AOC抗辩说,在同一天的报名中保罗?哈文与苏珊托格的报名为什么没有被认为超时呢,显然ICF的做法是自相矛盾的,ICF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仲裁庭认为根据同等对待的原则,南静应被接受参赛,因而裁决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但在接下来的一个类似案件中,上诉人则没有前面两案中上诉人幸运,尽管他们是完全有可能获得参赛资格的。

  第八个案件是,[15] 在ICF重新分配近20个未用完的参赛名额的过程中,法国奥委会要求ICF重新分配给其两个名额,但由于ICF未按规则办事,此要求未获准,恰在8月21日的技术会议上,中国3名选手和1名罗马尼亚选手弃权,这样,又出现了4个名额的空缺。法国皮划艇联合会请求让两名法国选手能顶替该空缺的四名名额中的两个参加8月23日进行的男子双人划1000米比赛,但这个请求遭到了ICF的拒绝,ICF认为其没有义务来分配这四个空缺席位,而且如果将其中两个给法国的话,也会引起其它国家的不满。法国国家奥委会代表其皮划艇联合会起诉至AHD.仲裁庭认为,如果ICF在重新分配空缺名额的过程中存在错误,那么该两名法国选手就有资格在重新分配名额中获得参赛资格,但是,法国奥委会没有及时就此提出自己的看法,而是在8月21日以另外一个理由——空缺四个名额对皮划艇运动的发展不利——提出重新分配给其名额,这大大超出了奥运会所允许的时间限制(AHD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案件),因而驳回了上诉。

  此案与第一案均为奥运会参赛名额分配,且上诉方均是由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工作失误而失去了参赛资格,但为什么结果截然相反,对这两个案件进行仔细的考察,我们会发现,它们的诉因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直接根据FEI的替补方案提出的上诉请求,而后者则是以名额空缺对皮划艇运动发展不利这一理由提出的上诉,根据《仲裁规则》第16条之规定:仲裁庭应当有完全的权力认定申请书所基于的事实。也就是说,仲裁庭只会就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而做出裁决,而不会去考察其他原因。那么很显然,后者的诉因就很难获得仲裁庭的支持,可见,在向临时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时合适的诉因是极为重要的。

  这三起运动员资格案中,两起案件中上诉人的请求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AHD在本届奥运会上的实践有力地证明了,其设立是为了加强而不是减少运动员的权利。奥林匹克的精神在于高水平运动员之间的竞争,在于更多人的参与。友谊第一,比赛第二,本届奥运会的第一案是这一精神的最有力的注脚,尽管按照规则,法国运动员已经获得的参赛资格可能会被取消,但这一错误是FEI造成的,因而为了公平和友谊,IOC可以通过行使自己增加比赛名额的职权来达成这一目的,AHD在裁决书中的建议是合理更合情的。

  五、有关比赛结果纠纷的案件

  案件七:[16] 在马术个人赛及团体赛中,德国获得的两枚金牌被取消,因为场内裁判认为德国选手豪伊(Hoy)在比赛中两次违规,扣除了豪伊的分数,德国队不服,向裁判上诉委员会上诉,裁判委员会认为,赛场内裁判的判罚考虑到了时间因素,但一名运动员不应该因为组委会的技术失误而受到惩罚,这与骑师本人的表现无关,因此霍伊的两次犯规都不应该被扣分,德国队取得金牌。但其他的参赛队伍法国队、英国队和美国队不服,向AHD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取消德国队的金牌。

  本案的事实是:在周三举行的马术团体跳跃赛中,豪伊应该在17时30分出场,17时29分铃声响起,开始倒计时45秒,在这45秒内豪伊应该进场开始比赛,在时间还剩下10秒的时候,豪伊的马越过了起跑线,这时她却发现应该继续运行的比赛计时表竟然停下了,豪伊调转马头,回到起跑线后,这个动作恰好消耗了14秒的时间,计时员重新调整了时钟到45秒的时间,这一次一切正常,豪伊完成了比赛,然而在马术的规则中是不允许一个骑师两次通过起跑线的,裁判因为她所耽误的14秒时间而罚去她14分。

  仲裁庭认为豪伊违规是一个事实问题,裁判上诉委员会无权将事实问题转换为一个与对规则解释有关的法律问题,而且根据FEI的规则170.2.1,对场内裁判结果提出的上诉是不能被受理的。仲裁庭最终推翻了裁判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豪伊的排名到了第九位,德国的团体赛排名因此到了第四位。德国的个人和团体马术金牌最终被取消。

  案件九:[17] 在8月15日举行的男子帆板比赛中,希腊运动员卡克拉马拉其斯(Kaklamanakis)的成绩为41秒,是第1名,但仍未达到目标成绩30-40秒之间,因而在赛后有三名运动员要求重赛,裁判申诉委员会(protest committer)同意了该请求,卡克拉马拉其斯不服,向申诉委员会抗议,申诉委员会驳回了他的抗议,于是卡和希腊奥委会向AHD提起上诉,要求确认其比赛成绩有效,被上诉方国际帆船联合会(ISAF)则认为,AHD对此案无管辖,因为根据ISAF的竞赛规则,运动员对申诉委员会的决定无权提起上诉,仲裁庭认为,尽管根据ISAF的规则AHD没有管辖权,但如果申诉委员会是以恶意或违反正当程序来做出决定的话,那么国际帆联的这项规则就不能适用于此案,但事实证明,没有足够的理由表明申诉委员会违反了正当程序规则,因而仲裁庭驳回了上诉。

  第五起案件:[18] 2004年8月18日进行的男子双人赛艇半决赛中,加拿大运动员在距离终点200米的时候,开始将浆划进南非运动员的赛道,虽经裁判员警告仍无效,后经国际赛艇联合会(FISA)陪审委员会证实,加拿大运动员的浆进入南非运动员的赛道达1.5米,明显影响了南非运动员的成绩。因此,比赛结果(1、德国,2、加拿大,3、塞尔维亚与黑山、4、南非)被修正,南非代替加拿大进入8月21日进行的决赛,但就在同一天,FISA执行委员会推翻了上述决定,认为适当的措施应是允许加拿大参加星期日举行的B组决赛,加拿大运动员大卫?卡尔德尔(David Calder)和克里斯托福?嘉维斯(Christopher Jarvis)对此决定不服,向AHD提起上诉。在仲裁程序中,上诉人提出,他们的行为并不是故意的,因而不能对他们进行处罚,仲裁庭认为,根据FISA规则79.6,FISA执委会有权对违规者根据公平竞赛的原则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措施,执委会的决定是有依据的,因而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三个案件均被驳回了上诉请求,可见CAS继续坚持了在悉尼奥运会上形成的不干涉竞赛裁判结果的原则,不对竞赛裁判结果进行审查,除非这样的结果是由于裁判恶意、受贿或非依正当程序做出的。但事实上,即使裁判存在恶意、受贿或非依正当程序的情形,上诉人要举证证明亦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因而在AHD的实践中,基本上以上诉人的失败而告终。在上文提及的雅典奥运会结束后,适用CAS普通程序审理的韩国自由体操运动员梁泰勇不服裁判评分案件中,CAS仲裁员仍然维持了场上裁判的判决。[19]

  六、结语

  CAS雅典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的体育仲裁实践,丰富了国际体育法的内容。作为一个独立、公正、有效且已取得一定成就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CAS在雅典继续写下了它浓抹重彩的一笔,并继续向世人证明了其为解决体育纠纷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法律机制。但使奥运会回归其公平竞争的本源仍有很大的一段路要走,需要国内和国际体育组织的共同努力。雅典奥运会已经落下了帷幕,奥运会的圣火即将在北京点燃,CAS为前几届奥运会所做的AHD体育仲裁服务也将在北京延续。[20] 相信CAS能在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取得更大的成就。

  [注释]

  [1]参见郭树理:《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视野》,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312页。

  [2]该规则中文版由CAS仲裁员、2004雅典奥运会AHD仲裁员、武汉大学黄进教授译出,载《仲裁与法律》第94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136页。

  [3]关于CAS奥运会AHD的概述,参见黄世席:《奥运会特别体育仲裁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谈北京2008年奥运会之有关问题》,载《中国国际私法2004年年会论文集》(下卷),第468页以下。CAS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AHD与2000年悉尼奥运会AHD体育仲裁案例的述评,参见考夫曼·柯勒尔教授的专著:Kaufmann-Kohler, Arbitration at the Olympic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

  [4]本报北京8月10日电:《奥运会特别仲裁庭首次招中国国际私法专家效力》,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8月10日版。

  [5]See CAS Ad Hoc Div. (O.G. Athens 2004) 2004/004, pp2-3.

  [6]关于2004年雅典奥运会期间CASAHD的实践,有两名AHD的仲裁员分别撰写了文章进行评述。参见:Richard McLaren, The CAS Ad Hoc Division at the Athens Olympic Games, Marquette Sports Law Review, Fall, 2004, p.175. Michael Beloff Q.C., The Ad Hoc Division at the XXVIII Olympiad in Athens in 2004,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Review, February, 2005, Volume 5, Issue 1, p.4.

  [7]See CAS Ad Hoc Div. (O.G. Athens 2004) 2004/002.

  [8]See CAS Ad Hoc Div. (O.G. Athens 2004) 2004/003.

  [9]See CAS Ad Hoc Div. (O.G. Athens 2004) 2004/004.

  [10]参见黄端:《体育仲裁,中国的盲点》,载《南方周末》2004年9月2日版。

  [11]对雅典奥运会期间AHD受理的反兴奋剂案件的详细讨论,参见黄世席:《从雅典奥运会看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谈对兴奋剂使用者的处罚》,载《体育与科学》2004年第6期。

  [12]2000年悉尼奥运会上,罗马尼亚运动员拉杜坎因为误服含违禁成分的感冒药而被取消女子个人体操全能金牌,尽管拉杜坎向悉尼奥运会AHD提出仲裁申请,但仲裁庭维持了反兴奋剂处罚的严格责任原则,裁定处罚有效,悉尼奥运会结束后,拉杜坎就AHD仲裁庭的裁决向CAS总部所在地瑞士的联邦法院上诉,但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参见郭树理:《CAS体育仲裁若干问题探讨》,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第140页。

  [13]See CAS Ad Hoc Div. (O.G. Athens 2004) 2004/001.

  [14]See CAS Ad Hoc Div. (O.G. Athens 2004) 2004/006.

  [15]See CAS Ad Hoc Div. (O.G. Athens 2004) 2004/008.

  [16]See CAS Ad Hoc Div. (O.G. Athens 2004) 2004/007.

  [17]See CAS Ad Hoc Div. (O.G. Athens 2004) 2004/009.

  [18]See CAS Ad Hoc Div. (O.G. Athens 2004) 2004/005.

  [19]See CAS Ad Hoc Div. (O.G. Athens 2004) 2004/010, CAS 2004/704 Yang Tae Yong v/ FIG.

  [20]关于2008年奥运会期间AHD临时仲裁机构的体育仲裁规则与中国现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冲突与协调的问题,参见郭树理:《奥林匹克体育仲裁制度与中国》,载《法学》2004年第11期。

  原载于《仲裁与法律》第99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11月版。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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