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受理
宁波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仲裁案件。
宁波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五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宁波仲裁委员受理案件后,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15日(有境外当事人的为30日)内提交答辩书,有反请求亦应在该期限内提出。
2、 仲裁庭的组成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宁波仲裁委员提供的仲裁员名册,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和共同选定或委托宁波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也可以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宁波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
3、审理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案件的审理,遵循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的原则。
案件的审理程序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一律平等,都有机会陈述各自的观点和主张。除当事人有相反协议外,仲裁实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的,可以自行收集,也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证据由仲裁庭审定。
4、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仲裁庭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可以根据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5、裁决
仲裁裁决最迟应在仲裁庭组成之后四个月(有境外的当事人的六个月)内作出。但有特殊情况的,须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适当延长此期限。
仲裁裁决依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依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独任仲裁庭按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