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仲裁制度
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将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但两者只能取其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提交仲裁,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提起诉讼,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将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当事人可以约定提交仲裁的具体事项。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除当事人协议仲裁外,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以自主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可以约定仲裁是否公开进行;可以约定仲裁是否书面审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愿调解;可以自主约定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的事实和裁决的理由;等等。
三、独立仲裁制度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庭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四、专家仲裁的特点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都是来自经贸、法律、科技等社会各方面的专家、学者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实际工作者,具有很深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社会威望。
五、便利迅捷的特点
仲裁程序简便,气氛平和,审期短,费用低。
六、保密原则
未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不公开审理,且参与仲裁的各方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案件审理的情况。
七、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八、符合国际惯例的特点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得到包括世界上主要贸易国家在内的一百三十多个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当事人能够非常便利地到外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我国仲裁机构所作的涉外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