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3〕6号关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02〕贸仲裁宇第0095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性质问题,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对该问题的第二种意见,即本案属于涉外仲裁案件。
本案一方当事人鱼谷由佳系旅日华侨,其经常居住地在日本,此类案件在性质上类似于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的案件,即当事人国籍虽然是中国国籍,但考虑到客观上存在涉外因素,应作为涉外案件处理。
二、对于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经接受了仲裁庭的管辖问题,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对该问题的第二种意见,即应视为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了仲裁庭的管辖,其无权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再提出异议。
本案中,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并非《赠与及相关领域合作合同》的当事人,《赠与及相关领域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其并不当然产生约束力。但鱼谷由佳基于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承继了《赠与及相关领域合作合同》中的当事人清华大学光盘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权利义务,以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了仲裁,进行了实体答辩,且至仲裁庭最终作出仲裁裁决,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根据上述事实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同时为了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应该认定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了仲裁庭对本案的管辖,且其已丧失了再对仲裁庭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