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2001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2001-7-9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2001]51号
发布日期:2001-7-9
执行日期:2001-7-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