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引发的诉讼应否受理等问题的复函2001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引发的诉讼应否受理等问题的复函

2001-7-17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1]民立他字第32号
发布日期:2001-7-17
执行日期:2001-7-1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236号《关于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引发的诉讼应否受理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水仙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虽已被证监会终止上市,但其作为独立法人的资格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对债权人以水仙公司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以受理为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是依法具有行政职权的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者。证监会按照其法定职权针对特定的上市公司作出的退市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规定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股东对证监会作出的退市决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关于正在审理、执行的民事案件是否中止审理、执行的问题,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不属请示的范围,你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视情而定。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