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民商仲裁 >> 仲裁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2000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

2000-8-8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0]25号
发布日期:2000-8-8
执行日期:2000-8-1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8〕144号《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该向何人民法院请求作出裁定以及人民法院如何作出裁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请示的第一个问题,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请示的第二个问题,我院法释〔1998〕27号批复已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答复。

  此复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