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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为我国公民办理在国外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的通知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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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为我国公民办理在国外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的通知

199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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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司 外交部领事司
文    号:[94]司公字03号
发布日期:1994-1-19
执行日期:1994-1-19
 

各驻外使、领馆:

  近来,一些曾在国外居住过的我国公民为申请出国工作、学习、定居等,申办在国外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经研究认为,凡在国外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者,应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曾在国外工作或学习过、不享受外交或领事豁免权的我国公民,申办在国外居住期间曾受(或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应向其原居住国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当事人可直接或委托在国外亲友代为申请。

  外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曾受(或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将在我国内使用的,须办理出证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曾在我驻外使、领馆工作过,享受外交、领事豁免权的外交官、领事官或工作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随行家属申办在国外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的,应由本人向原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原派出单位出函,通过外交部信使向我有关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我驻外使、领馆为上述中国公民出具在国外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书,以中文为主,如需要也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为其附上使用国的文字或国际通用的外国文字作为译文。

  凡在我驻外使、领馆工作的现任外交官、领事官或工作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随行家属,如申办在国外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一律不予受理。

  三、曾在我驻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机构工作过的外交官或工作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随行家属,申办在国外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可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由我派驻该国的使、领馆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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