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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台湾居民申办公证如何确认身份的复函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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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台湾居民申办公证如何确认身份的复函

199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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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司
文    号:[95]司公函059号
发布日期:1995-7-31
执行日期:1995-7-31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京司公(95)37号“关于办理向台湾销售商品房公证中如何确认买受人身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台湾居民向大陆申办公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亲自到大陆申办;一种是当事人委托大陆代理人申办。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台湾证照;委托代理人申办,除代理人应提交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交当事人的台湾身份证、户籍登记全部誊本。上述证件如系复印件,必须经公证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证词和被证明的文书中不得出现“中华民国”字样。另外,在办理向台湾销售商品房公证时应严格审查销售单位是否具有向台湾销售商品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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