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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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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

20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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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通[2000]121号
发布日期:2000-9-4
执行日期:2000-9-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二○○○年八月十日印发你们,并将于二○○○年十月一日实施。《方案》是公证工作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是对《公证暂行条例》的重要补充,抓好《方案》的贯彻落实,是当前公证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以改革为龙头,在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的前提下,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促进公证事业的全面发展。现就贯彻《方案》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公证工作改革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根据国务院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的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建立公证工作改革领导小组,厅(局)长要亲自挂帅,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

  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方案》及国务院批复中指明的有关文件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对公证工作改革的认识,学好用好有关方针政策。

  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的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措施,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关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期间,队伍不散,业务不断,管理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要采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做好《方案》的宣传工作,要让领导知道,有关部门了解,群众知晓,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公证工作改革。

  二、贯彻落实的方法、步骤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尽快向本地党委、政府报告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我部的贯彻意见及本部门的工作设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面贯彻落实《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

  要着重抓好五件事,一是结合本地的行政机构改革,全力以赴地抓好公证处改制工作,解决好改制中的人、财、物等问题;二是尽快制定完善与改革相关的配套文件和规章制度,全国性的部里统一制定,地方性的地方制定,要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不等不靠;三是尽快建立完善公证机构的自律、运行、监督、保障机制;四是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完善公证管理体制;五是抓住改革的契机,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促进公证工作的全面发展。

  贯彻落实工作分学习动员、拟定方案、组织实施三个阶段进行。要及时将国务院批复及《方案》精神传达到全体公证人员,认真组织公证人员学习《方案》及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改革动员工作。9月30日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方案,并要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各公证处也要根据《方案》要求拟定本处的改革方案。各省(区、市,含新疆兵团)的改革实施方案要报我部备案。10月1日后,要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全面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切实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认真落实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尽快摸清本省(区、市)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根据本省(区、市)经济发展、人口、自然交通状况和对公证服务的需要,于10月31日前提出本省(区、市)2001年至2002年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控制指标意见,并上报我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年底前,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总量控制指标。

  在核定控制指标范围内,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进行审批、登记、注册。对超出控制指标确需新增设公证机构或者设立新的组织形式的公证机构,必须先报司法部批准。未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公证机构。

  要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合理确定公证业务辖区。公证业务辖区可以不与行政区划相一致。设区的市可将全市或该市所辖的市区作为一个公证业务辖区。经济特区可设一个或几个公证业务辖区。一般地区仍以县(不设区的市)范围作为公证业务辖区。边远地区可以地市(州、盟)为单位,设立一个或几个公证业务辖区。

  要对公证机构设置进行调整。同一公证业务辖区内,公证处数量超出实际需要的,要适当予以撤销或合并。要结合公证业务辖区的调整,将没有合格公证员的公证处或人均年办证量不足30件的公证处予以撤销或合并。

  四、公证体制的改革

  1.公证体制改革要与地方行政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凡符合改为事业体制条件的公证处,应在本地行政机构改革时一律改为事业体制。

  2.要按改制为主,新设为辅的原则,严格控制新设公证处,一律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设立其他体制的公证处要先报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3.改革过渡期暂定为《方案》实施之日至《公证法》实施之日。各省要尽快摸清需要保留行政体制的公证处的情况,在本地行政机构改革中作出恰当安排。此类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主动要求改为事业体制的应当予以鼓励。在过渡期内,公证处达到改制条件的应当及时改制。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于10月31日以前将本省(区、市)需要保留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名称、数量、人员、业务收入情况汇总上报我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方案》中的边远地区依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边远地区范围的通知》(劳人科局〔1983〕064号)确定;贫困地区指国家或省级贫困县(自治县、旗);近三年指1997年、1998年和1999年,人指公证处的全体工作人员。

  4.各地要按国务院对中介组织的要求,积极进行公证组织新形式的试点,特别要着重抓好现有公证处整体转制的试点。年底以前,各省(区、市,不含西藏)至少要抓一个合作制公证处,直辖市和经济发达的省可以多搞一些试点。合伙制公证处的试点工作我部将另行部署。

  5.公证处转为事业体制时,要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点;改为合作制时,要对其拥有、使用的财产进行产权界定。要将按政策提取的发展、福利、住房、医疗、养老、失业等基金划归公证处,对政策规定属于个人的,应划归公证人员个人所有。

  6.改为事业体制的公证处,人员实行聘任制。公证处主任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从在职的公证员中择优聘任。公证处的其他人员经公证处领导集体研究后,由主任聘任。

  7.要健全完善公证员考试考核选拔制度,努力提高公证队伍素质。对在职公证员实行执业证书制度。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司法部部长签发。无执业证书者不得执行公证员职务。

  五、关于公证机构的运行机制

  1.各公证处应按《方案》要求尽快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公证处的法人资产应在三十万元以上。现有公证处的资产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公证处应在2005年底以前达到(边远、贫困地区的公证处可再延缓两年),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公证处应在2002年底以前达到。到期未达到的,应停止执业。

  2.公证处要建立健全主任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质量管理、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自律运行机制。按照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证处的财务、人事管理规则。

  3.建立公证责任保险制度。公证责任保险实行强制性全行业统一保险,以保证每个公证处都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司法部授权中国公证员协会向保险公司投以公证处为被保险人的公证责任保险,保险费从公证处上交的赔偿基金中列支。

  4.公证赔偿基金实行分级管理,集中使用的原则。公证处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按《方案》第13条规定提取赔偿基金。所提赔偿基金的1/6应上交省级公证员协会,4/6应上交中国公证员协会,集中用于理赔。具体办法司法部将另行制定。

  5.逐步建立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执业公证员交纳执业保证金数额由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执业保证金主要用于偿付应由公证员承担的赔偿费用、罚款等。公证员离任后保证金予以退还。未交足执业保证金的公证员应当暂停执业。

  六、加大管理力度,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证改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制定与改革有关的政策,解决好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加大对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公证业务及公证质量的监管力度,认真做好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登记和年检注册工作,坚决制止公证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建立良好的公证工作秩序。

  2.要根据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改革思路,加强省级公证员协会的建设,逐步实现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在人财物方面的分离,充实协会力量。要注意发挥公证员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凡不属于行政管理的工作要逐步移交行业协会负责。

  3.要根据公证改革的需要,尽快建立完善公证惩戒制度,明确惩戒机关、惩戒内容、标准和程序,对公证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公证处、公证人员要坚决处理,绝不能姑息手软。

  4.要积极支持公证机构拓展业务的活动,认真贯彻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与有关部门理顺关系,解决公证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公证效力和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要认真做好立法和建章立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将公证改革、公证业务开拓、公证管理中的成果以法规、文件形式固定下来,为公证事业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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