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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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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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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新闻出版署
文    号:公通字[2000]21号
发布日期:2000-3-9
执行日期:2000-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闻出版局及有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适应“扫黄”“打非”、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需要,解决目前各地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光盘生产源无法识别的问题,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公安部组建了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目前,鉴定中心的各项筹备工作已完毕,所开发研制的光盘生产源识别方法已通过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派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的评审鉴定,具备了行政、司法鉴定能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和内容

  鉴定中心负责对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中所查获的光盘及母盘进行鉴定,确定送检光盘及母盘的生产企业。

  企事业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提出鉴定申请的,鉴定中心也可以进行上述鉴定。

  二、鉴定程序

  办案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司法鉴定的,应持有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公函;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办案需要鉴定的,由当地省级以上新闻出版机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委托鉴定公函。企事业单位需要鉴定的,由本单位向鉴定中心出具委托鉴定公函。鉴定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后,应立即组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在30天以内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书》(见附件),并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备案。

  委托鉴定可通过寄递方式提出。

  三、鉴定费用

  鉴定中心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委托鉴定的,不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中心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鉴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费用。

  四、鉴定的法律效力

  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书

公光盘鉴定〔    〕    号

  一、送检单位:

  二、送检人:

  三、送检时间:

  四、简要案情:

  五、送检物证材料:

  六、鉴定要求:

  七、检验记录:

  八、鉴定结论:

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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