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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体罚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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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体罚案一审判决

 

 

本报记者郁进东 通讯员范淑云

  
  5月6日,南京市大厂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南京化学工业公司第四中学学生潘某状告其班主任周明等伤害赔偿案。法庭当庭判决原告患儿童期精神分裂症与被告实施的罚跑、罚站没有因果关系,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代理人当庭提出上诉。
  
  1998年10月,原南化四中初一(3)班学生潘某(女,现年13岁)以人身伤害赔偿为由,将她的班主任周明老师及南化四中和南化公司建设公司告上法庭。
  
  潘的法定代理人——其母亲孙敏说,1997年11月前后,潘因迟到、回答不出问题等原因,多次被班主任周明(同时是这个班的英语老师)罚站、罚跑,罚单独一人坐在教室最前面。此后不久,潘的精神出现异常。1998年1月,潘被送南京儿童心理卫生中心治疗,被诊断患“儿童期精神分裂症”。同年3月6日,住进南京市脑科医院治疗,同年7月出院。迄今病情未有根本好转,休学在家。1998年12月11日,大厂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报曾作报道。
  
  法庭查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三罚”
  
  1998年12月22日,法庭向潘某的8个同学魏伟、黄枕等作了调查。
  
  这些证言证实,被告周明确实对原告实施了罚站和罚跑,原因是潘迟到。罚站主要是在早自习和英语课上。罚跑是绕学校球场跑,足球场跑过,篮球场也跑过。将潘的座位调到教室最前面,并且让表现不好的同学,如上课不听讲的同学与潘坐。
  法庭最终认定:“……潘某上课时经常迟到,周明在早自习和英语课上数次对潘某实施罚站,每次罚站时间约一节课,期间潘某因迟到还被罚绕学校篮球场跑步。”但法庭对自己取证时也有证言证实的“被告周明曾罚潘某一个人坐在教室最前面和让表现不好的同学与潘某坐”避而不提。
  
  一份争议颇大的司法鉴定书
  
  第一次庭审后,法庭委托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潘某患病与被告实施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作出鉴定。
  
  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委托两位专家———苏州广济医院主任医师施引娣、镇江第三医院主任医师陈德沂出庭宣读了这份司法鉴定书。它是这样写的:1、从卷宗材料和调查笔录中反映潘某进入初一(1997年9月)后,任课老师和同学反映其上课注意力不集中,无故发笑,学习成绩逐渐下降。2、在1997年11月上旬至12月上旬,因经常迟到被老师罚站罚跑,以后的两个月内,除仍有注意力不集中,无故发笑外,没有其他精神异常。1998年2、3月出现明显冲动,与同学打架、打老师打母亲,砸东西。住院诊断为儿童期精神分裂症。3、鉴定检查表明潘某症状至鉴定时仍没有好转。鉴定书说,综上所述,潘某进入初中后即有注意力不集中,无故发笑,学习成绩逐渐下降等儿童期精神分裂症的早期表现,而罚站、罚跑是在11月上旬至12月上旬,出现明显精神症状又是在两个月后。故潘某的患病与罚站罚跑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法定代理人和律师对这份司法鉴定书当庭提出了一系列质疑,归纳如下。
  
  原告方请鉴定专家说明潘某进入初一就有“上课注意力不集中无故发笑”等精神分裂症的早期症状,具体依据了哪些材料?鉴定专家只是反复笼统地说依据法庭提供的全部材料。原告方问专家,有没有看过南京市教委调查报告?专家说没有。(中间休庭后,专家改口说看过的,刚才忘掉了。)原告方问,有没有看过南京市脑科医院1998年3月6日的门诊病历,专家说没有。两位专家说,他们还走访了南化四中的同学和老师,与潘本人也见了面。原告母亲反问专家有没有询问过原告的邻居和家人,因为,他们对原告的患病情况了解得比老师、同学更多。专家说:没有。原告问,鉴定书说潘某学习成绩逐步下降,专家清楚不清楚潘期中考试时的各学科中语文、数学和外语成绩均好于入学时?专家说:不清楚。这几个否定的回答,使庭审气氛非常紧张,以致休庭。
  
  复庭后,原告律师问专家儿童期精神分裂症的早期症状有哪些?专家拿出一本书说有10多项。律师问,即便有注意力不集中、无故发笑、成绩下降,是否就表明这个人有了精神分裂症的早期症状。专家说是。原告律师又问,刚才质询中专家说,至今国内外对精神分裂症的发病原因没有查清,即是什么导致一个人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医学界至今没有定论。但这份鉴定书又肯定说体罚与患病没有因果关系。既然这一病因迄今不明,你们又何以能肯定体罚不是原因呢?从逻辑上讲,两者是否矛盾。专家说:不矛盾。
  
  原告律师还提请法庭注意,专家所说的潘某“进入初一就无故发笑”等都是他的一些同学所说的,十一二岁的孩子对一种笑是正常的笑还是不正常的笑,认识缺乏准确性。而专家提供不出,事实上也没有证据说潘进入初一就无故发笑或者什么“傻笑”。连法庭自己出面调查的8个同学都是这样证明的:“在12月之前,没有发现潘某突然发笑的情况”、“期中考试前还好,没有傻笑记录”;另外,讲潘某成绩下降更是与事实不符。原告律师认为,鉴定专家的鉴定方法不科学,材料掌握不全面,得出的鉴定结论是片面的,不客观的。
  
  尽管原告方当庭多次申请进行重新鉴定。但法庭“以原告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拒绝了这一请求,并据此“鉴定”作出了判决。
  
  “因果关系”的“因”是否包括“诱因”?
  
  事后,记者采访了一些脑科和精神疾病方面的专家。就精神疾病一些专业常识作了解析。
  
  记者举了一个例子请教专家,一个人突然失去亲人后精神失常,失去亲人这一事情与他精神异常之间是什么关系?
  
  专家这样解释说,精神疾病的发病原因是国际精神病学界至今未解的谜。如果谁能鉴定什么事情或者行为与精神疾病有因果关系,那等于说这个医学专家获得了一项重大医学发现,“至少会得诺贝尔奖”。所以本案鉴定结论中说没有因果关系肯定是对的。至于,举例中的失去亲人这一事情与精神病之间的关系,只能说是一个“诱因”。
  
  如果法庭委托鉴定的“因果关系”的“因”是致病原因,而不包括“诱因”,那么等于白忙了一场。因为,国际上至今还没有人能搞得清楚精神疾病到底是由于什么原因产生的。事实上,审判长在法庭上曾向两位专家询问反映性精神病的症状,就表明法庭已经把外界刺激这样的“诱发因素”包含在希望专家解答的“因果关系”之中。
  
  原告法定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大量证言,说明体罚前潘某是正常的,也有邻居等证人证明,甚至还出示了被告周明写给有关报社的信件,周自己也承认潘某1997年12月之前一直是正常的。体罚后,潘开始出现异常,直至打骂老师,砸东西,胡言乱语。
  
  南京市教委的调查报告也认定“不能说潘某生病与罚站、罚跑完全没有关系”。然而法庭最终还是以那份争议颇大的鉴定书为准作出了判决。
  
  庭审中一些细节耐人寻味
  
  法庭上,旁听人员注意到,被告方发表辩护词或代理意见时,几乎都是宣读写好的材料。这让不少人怀疑被告可能早已获悉鉴定结论。记者问审判员,法庭是何时得到鉴定结果的?这位审判员沉默思考了至少5分钟以上,最后说“我不回答这个问题”。记者了解到,法庭委托鉴定的日期是1998年12月24日,实施鉴定为1999年1月7日,出具报告是1月19日。
  
  关于一份证据的下落。第一次庭审时,原告提交了1998年3月6日南京市脑科医院的门诊病历。审判人员后来告诉原告法定代理人和律师,这份证据在此次庭审后,被脑科医院“没收”了。在第二次庭审中也确实没有出示这份证据。记者就此采访了南京市脑科医院。这个医院承认这份证据目前在他们手中,说“广义上在脑科医院手中,狭义上在司法鉴定委员会”(注: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设在南京市脑科医院),并说按照有关医务规定,这份病历不外借,要存档。但对法庭来说,丢失证据,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记者两次就此采访那位审判员,他却保证说所有证据都保管完好,不存在弄丢证据的事。记者提出能否看一看这份门诊病历。他说“不合适”。原告代理人提出看一看,法庭以“让律师来”等理由拒绝。
  
  目前,本案已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注:引自中国青年报199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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