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案例 >> 校园伤害赔偿案例 >> 文章正文
学生罚站罚出精神分裂后续:学校赔偿4.7万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学生罚站罚出精神分裂后续:学校赔偿4.7万
   本报朝阳消息 昨天记者获悉,朝阳市首起老师体罚学生诉讼案已由双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发生老师体罚学生事件的朝阳一中赔偿患精神分裂症的学生姜某经济损失4.7万余元。
   原告朝阳一中初三学生姜某诉称,自1998年下学期因未参加班主任老师郑某所办英语补习班,受到歧视,经常被罚站,精神受到刺激,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住院治疗,至今年5月,花去医疗费几万元,要求被告朝阳一中郑某赔偿医疗等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共计73万余元。被告朝阳一中对此予以否认。经法院审理查明,学生姜某由于迟到、完不成作业等原因,多次被班主任郑某在走廊罚站,罚站后造成姜某不爱说话,总趴桌子等。今年4月12日,法院委托锦州康宁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姜某患有延迟性应激障碍,发病与所经历生活事件有直接关系。法院认定姜某被经常罚站,使其精神长期处于压力和压抑之中,导致精神障碍,行为人郑某负有主要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由朝阳一中赔偿原告医疗等费用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对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