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不听话,被老师打了一记耳光后,引起精神病发作。为此,学生家长愤而将老师告上当地法庭。经过近两年的艰难诉讼,2003年11月20日,一审判决作出被告东安县大江口中学赔偿8万余元的判决。一审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不服,以判决不公为由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二审正在审理中。
学生逃课班主任动粗
2001年12月3日下午,
大江口中学初106班开始上电脑课。班主任老师王振华检查人数时,发现刘海娃(化名)等七八位同学都没来上课。
王老师绕学校找了两三圈,发现他们正在校内一偏僻处打乒乓球。王老师将他们带到教室里严厉训斥。直至第四节课上课,刘海波等四位同学仍拒不认错。王老师责令他们站在教室后面。可没过多久,王老师正在讲台上认真板书,刘海娃将墙上的公布栏撕了下来拧成纸团,挑逗坐在后面的同学,引起全班哄堂大笑。王老师一气之下打了刘海娃一耳光,并责令其通知父母到学校来一趟。
学生患上了精神病
回到家里,刘海娃害怕父母打骂,隐瞒了此事。12月6日上午,王老师责问刘海娃:“你父母为什么没到学校来?!”刘半晌说不出话来,两眼直直地望着老师,潜意识地护着脸,逃也似地往后退。
王老师于是将刘海娃的课桌、凳子搬走了,让他站着听课、做作业。刘海娃在同学们的嗤笑声中灰溜溜地走出了教室。他整天在校园内转来转去,这样连续了数天。数天后,刘海娃变得沉默寡言,很少再去教室。一天晚上就寝时,刘海娃蓬头垢面地回到了寝室,时而自言自语,时而傻笑不止,时而大话连篇,时而捶胸顿足,弄得同学们很久才得以入睡。第二天清晨,刘海娃起床后便见人乱骂,同学们劝他也不予答理,精神上十分反常。
2002年1月14日12月17日,经永州市芝山医院诊断,刘海波患有“分裂型精神病”。
状告母校获赔八万元
刘的病情时好时坏。父亲刘三一百思不得其解。最后通过向儿子的同学了解后认为,儿子之所以患病,主要是班主任当众打了他一耳光,并搬走其课桌,不准他上课所致。
2002年2月1日,大江口中学领导与刘海波的父亲及亲人会同王振华老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一次性负担医药费3750元,但认为刘海娃的精神病则纯属旧病复发,并非是因班主任的一记耳光所致。
治疗半年多,花钱数千元,刘海波的病不但没治好,反而更重。2002年7月16日,心力交瘁的刘三一终于拿起了法律武器,将大江口中学和王振华老师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38万元。
2003年1月6日,经东安县人民法院委托,湖南省脑科医院对刘海娃的病情进行了医学鉴定,结论为:“患精神分裂症现症期,2001年12月3日至12月8日发生的事情是该病的诱发因素。”
2003年11月20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海娃在校期间,被告王振华老师作为其班主任,在教学中采取打耳光、罚站等方式体罚该生,以致其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导致诱发精神分裂症,王振华应负本案的全部过错责任。但鉴于王振华老师的行为属职务侵权行为,给学生刘造成的损害,依法应由大江口中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刘海娃患精神分裂症,给本人和亲属带来了终生痛苦,大江口中学应依法赔偿其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决:由大江口中学赔偿刘海娃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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