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商事 >> 民事商事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湖南高院关于《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函2003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湖南高院关于《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函

2003-9-4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3]执他字第27号
发布日期:2003-9-4
执行日期:2003-9-4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湘法执行他字第05-l号《关于<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与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关于应当按照黄松有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淡会上的讲话精神处理的倾向性意见及理由。

  二○○三年九月四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