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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注册资金由他人投入自身未直接投入的开办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试行)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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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注册资金由他人投入自身未直接投入的开办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试行)

20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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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2]214号
发布日期:2002-8-19
执行日期:2002-8-19
 

  怀柔区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掌握未实际投入资金的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中反映出的注册资金由他人投入、自身未直接投入的开办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在民事审判和执行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意见如下:

  注册资金是企业法人向社会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开办单位虽未直接投入注册资金,但他人的投资行为使企业注册资金足额到位的,不影响企业法人的成立和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视为注册资金到位。开办单位在办理企业注册时,虽未直接投入资金,但注册资金由他人足额投入,已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且开办单位既不参与开办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参与企业的分红、收取有关费用的,在开办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自身债务的情况下,开办单位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开办单位在办理企业注册时,未直接投入资金,注册资金虽由他人投入,但未达到足额的情况,应比照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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