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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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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19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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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2]47号
发布日期:1992-4-2
执行日期:1992-4-2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91〕6号《关于保险单能否抵押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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