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商事 >> 民事商事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一案的复函1995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5-1-1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5-1-1
执行日期:1995-1-1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宁高法〔1995〕1号《关于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银川铝型材厂因经济困难,欠工人的工资无法发放,就将购买的有奖储蓄存单等值顶替工资发放给职工。铝型材厂明知该奖券中奖率为100%,在发放时未对中奖权利进行约定,说明其已将中奖权利一同转移。王春林领取的奖券中了一等奖,获得奖金一万元应归其所有。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王春林合法取得奖券,奖金一万元应归王春林所有。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