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与济南市电信局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的复函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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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与济南市电信局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的复函
200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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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 号:[2000]民他字第1号 |
发布日期:2000-1-13 |
执行日期:200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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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与济南市电信局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济南市电信局下属工作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银发[1987]115号《关于加强银行电报汇款业务管理的联合通知》的文件规定,违章操作,造成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人行郑州分行)2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金融管理机构的人行郑州分行,对有明显瑕疵且数额巨大的银行汇款电报,没有尽到行业所要求的严格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济南市电信局对人行郑州分行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人行郑州分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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