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但是约定是有范围要求的,只能在以下几个法院进行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例示如下:
“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约定管辖权保护自己:
1、利用谈判优势,尽可能约定自已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2、各方谈判地位相当,而自己违约可能较小的争取约定原告住所地。
3、条款由己方提供,可在条款中设置隐性合同履行地、交货地条款。
4、对方信誉较差,违约可能较大的,防止约定由对方所在地管辖。当然,如果同在一地就无所谓了。
5、对方在无管辖权法院起诉的,要在答辩期间内及时提起管辖权异议,防止失权。
以下约定管辖是无效的:
超出上述范围约定管辖的无效。
同时约定上述管辖法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效。
——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违约方的对方诉讼解决。
同时要避免以下约定方式:
——如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可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此约定,实务与学说上均争议较多,尚无定论,还不如不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