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是业主维权的捷径
买到问题房,业主维权却引来18万元索赔官司,最后虽然法院只判决被告赔偿2000元,但面对强大的开发商,处于弱势地位的业主如何才能维好权?有关法学专家建议,在房地产类诉讼中,制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当前业主维权的最有效途径。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方兴说,房子出现质量问题,不吵不闹打官司是最正确的方法,但这又是最耗费精力、时间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为了获取证据,业主还必须先出巨资为房屋做鉴定以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同时还要花钱请评估机构评估具体损失等。不少业主由于资金紧张花不起钱,或耗不起精力、时间,只好自认倒霉。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属于六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产品无关,方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明确在以下情形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医疗纠纷、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搁置物或悬挂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类型的侵权诉讼。
针对当前房地产类诉讼中业主维权异常艰难的实际情况,立法机关能否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在房地产类诉讼中制定类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让开发商来证明自己的房子“没有问题”,而不是让业主证明“有问题”;同时,在消协等中立机构设立违约保证金,一旦出现涉及房屋质量的纠纷,可以先维修再打官司定损失。
房地产类诉讼中,制定类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举证责任从业主身上转移到开发商身上,是解除套在业主身上的“证据枷锁”,实现了从业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到开发商自己证明做法“有理”的转变,有利于维护业主权益,并提高业主的维权意识。
制定类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可以进一步有效遏制开发商急功近利的不良势头,迫使开发商踏踏实实抓房产质量,否则一旦被业主告上法庭,就必须拿出没有质量问题的证据。
制定类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还可以进一步规范整个建筑市场。目前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工程招投标中“黑白合同”问题突出,建筑领域腐败行为屡禁不止,建筑工程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现象普遍,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屡有发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迫使开发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否则会随时被告上法庭,增加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