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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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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的扩展
 
 
 
   众所周知,民商法皆以诚信原则作为“帝王条款”,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且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约定的时候,最终都要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来作为判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标准。

  在国际经济领域,同样如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其第一部分第二章总则第七条第一款明确提出:在对本公约解释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同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实信用的需要。该条款认定“诚信原则”为《公约》的总原则。

  对于诚信原则,我们必须从知识论与博弈论的角度进行理解,才能对其有全面的认识。

  知识专业化的结果必然导致信息不对称。市场经济领域中尤其如此,交易往往由一系列交易者紧密联系在一起。不论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运输者,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造成的社会破坏性是巨大的。因此,在现代社会人类行动的领域中,时时要求人们之间能够保持基本的诚实,这样社会才能正常运转下去。因此,诚信原则的一面是要求人们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不利用自己的知识优势损害他人利益,这就是所谓“诚”,而该原则的另一面就是,由于每个人都诚实地对待他人,那么人们之间就可以保持一种相互信任的社会氛围,社会生活则具有安全性,此即为“信”。

  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共同体成员如果采取对抗性的行动,则结果要么是某方获得极大利益,某方极大受损,要么双方同时受损,并且由于对抗,共同体必然解体;如果各方采取合作的行动,那么双方都可以获得较好的利益,特别是在一个共同体中成员之间彼此相互依赖的话,在信息沟通的条件下采取合作的方式,更可以在维护共同体稳定的同时,使获利长期化。

  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合作的充分必要条件在于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人们在行动上始终坚守诚信原则。这一点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得特别明显。因为在国际市场上,不但只是涉及市场主体之间的彼此诚信以待,而且往往涉及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信任,近期我国与欧盟、美国的纺织品贸易争端就是最好的明证。

  我们可以分阶段来看“诚信原则”在《公约》中的若干表现。

  首先是合同订立阶段。诚信原则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义务要求就不一样。对受要约人而言,要约一旦发生效力,要约人就给予了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而受要约人则没有必须承诺或拒绝的义务,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是否承诺应予通知,受要约人也没有通知的义务,除非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商业惯例,则负有承诺的义务。

  但是,通常情况下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这种拘束力一般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能否撤回或撤销的问题。根据《公约》第15条第2款及《公约》第16条规定,要约发出后,原则上是可以撤回或撤销的,但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公约》对要约人设定了比较严格的义务性规定,这表明,由于要约人发出了订约请求,根据契约法的基本原理,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尽管有时承诺与否要约人无法预知,但如若不为要约人设定严格的撤回或者撤销要约的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后,要约人又反悔,明显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市场秩序。另外,如果受要约人在决定接受要约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的话,那么,在要约人的任意面前,必将遭受损失。因此,在订约过程中,要约人负有不得任意撤回或者撤销要约的义务是保证订约双方基本信任的必要条件。

  在合同履行阶段。《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不可抗力事件往往造成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如果此时仍强令义务人履行义务,明显有失公正,但另一方面,对于债权人来说,由于义务人的义务不能履行,其损失也在所难免。因此立法不能厚此薄彼,此时由双方共担风险最为公正,当然也同时应免去债务人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将免去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同时又使债权人风险共担,所以债务人很有可能逃避债务,转嫁风险。于是,从技术上保证确实有不可抗力侵害的事实就非常重要。因此,《公约》在设置不可抗力免责规定的同时,将举证责任留给主张不可抗力方。签订合同的都是牟取利益的,没有特殊情况通常不会违约。但实践中经常出现让合同一方感到对方有可能违约的情况,就是通常的“预期违约”情形。根据《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第72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是有实际意义的,可以平衡双方利益,更有利于合同当事人保护自身。但从公约规定可知,认为对方将有“预期违约”可能的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履行义务或者宣布合同无效,因此,保证提出对方“预期违约”的一方的诚实信用是非常重要的。(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风险资产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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