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理论探讨 >> 文章正文
拍卖合同中的不保证条款并非一定有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拍卖合同中的不保证条款并非一定有效
 
 
    所谓不保证条款,是指委托人、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类似这样的不保证条款是否一概无效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不保证条款是否符合诚信原则。如:在拍卖之前公开表明标的物存在一定的瑕疵并尽到了公示义务,说明委托人或拍卖人尽到了诚信义务。那么委托人和拍卖人的不保证条款就有效。但是委托人或拍卖人违反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标的物瑕疵,而只是说明不保证标的物存在瑕疵,那么该不保证条款应是无效条款。

  第二,不保证条款是否与合同目的相违背。如某拍卖行拍卖一幅张大千的真迹。但是在拍卖之前拍卖人说明由于年久失真,不保证该幅画的真伪。很明显该不保证条款和标的物的属性相违背,本来买受人是来买真迹作品的,但是拍卖行却不保证画的真伪,与合同订立的目的相违背。因此,不保证条款无效。

    第三,不保证条款是否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委托人和拍卖人在公开场合将明显的标的物瑕疵公布于众,竞买人在知道瑕疵的情况下仍参与竞买的,说明对瑕疵并不介意,在法律上可视为放弃瑕疵请求权,其权利义务也就达到了一致,不保证条款也就随之有效。

    第四,委托人或拍卖人是否对标的物做了确定性表述。若委托人或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中对标的物做了确定性表述,那么委托人或拍卖人就肯定了标的物的性能和特征,则对该部分内容就不得以“声明不保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