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款被冒领银行被判负全责
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储户存款被冒领,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2年9月,福州市民姚先生在福州某银行广安支行存入人民币5万元,银行向姚先生出具通存通兑功能的活期储蓄存折和银行卡各一张。此后,姚先生多次使用该存折和银行卡存取现金。截至2006年6月11日,姚先生在该账户余额为6.74万元。当月23日,姚先生发现该账户资金少了6.7万元,经银行查询,发现该笔款项于当月12日在该银行福州连江县支行被人取走。
姚先生报案后,警方查明,专业犯罪团伙利用“木马”程序侵入互联网的网站服务器窃取了姚先生等人的个人信息及银行储蓄密码,之后,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伪造姚先生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并持假身份证和银行卡到连江支行申请重新办理银行卡,并正确输入了银行密码,取走6.7万元现金。
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及时兑付存款额义务。本案中,犯罪分子窃取储户个人资料实施犯罪行为之所以得逞,与银行对存款安全保障措施方面的疏漏有因果关系,银行应承担按照储蓄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存款义务。法院最后判决:银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姚先生6.7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