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20万租金最终付百多万买船 承租人因毁约顾此失彼还背巨债
以案说法
船舶租购合同签订后,租船人不按约定支付20万元租金,被船主告到广州海事法院。在法院调解下,双方日前以租船人一次性支付113.5万元购买船舶了结纠纷。此案提醒社会上的承租者:千万莫把合同当儿戏,签了就要严格遵守,否则要承担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
引起纠纷的“粤珠海浚1128”号挖泥船主人,是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村村民吴建军(化名)。去年8月30日,吴建军与同区的容光明签订《租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吴建军将“粤珠海浚1128”号挖泥船出租给容光明使用3年,租金每年20万元;租期届满,容光明以70万元一次性买断挖泥船。
拖欠租金船主强制收船
双方同时约定,容光明应于10月15日前支付第一年租金,否则吴建军终止合同、收回船舶。合同签订后,容光明未按时支付租金,并且拒绝还船。今年3月20日,吴建军告到广州海事法院并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广州海事法院受理后,依法采取海事强制令措施,将在南沙港龙穴岛附近工地的“粤珠海浚1128”号挖泥船交付给吴建军。
容光明在南沙港签订了疏浚合同。现在挖泥船被拖走,疏浚工作停工。工程如不能按时完工,容光明将承担巨额赔偿。容光明为此十分着急,声称要把船抢回去。吴建军则组织人员对船舶加强看管,双方气氛紧张。
承办法官认为,吴建军收回船舶合理合法,但从有利于和谐相处和减少当事人损失的原则出发,他决定进行调解。法官批评了容光明不守合同的错误。容光明承认错误,答应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并预付一年的租金。法官征询吴建军意见,后者却因容光明多次食言而拒绝继续租船。
法官反复研究案情,又提出让双方终止租赁合同、提前履行买卖合同的调解方案。由于船主可提前收回船价,因此总价应减少一部分,这个方案得到了双方的一致赞同。4月12日上午,双方一起到法院签署了协议和调解书,由容光明一次性支付1135000元购买“粤珠海浚1128”号挖泥船了结纠纷。5月23日,容光明将买船款给付吴建军,成为“粤珠海浚1128”号挖泥船的新主人。
悔不当初买船背上巨债
容光明当时为何不支付20万元租金呢?
容光明说,自己先前在广西接的工程赔了本,接手南沙港的新工程急需挖泥船。与吴建军签订合同租用“粤珠海浚1128”号挖泥船后,投入资金改装船体,添置设备。因为资金周转紧张,想把船舶租金拖一拖,等赚了钱再说。现在买船避免了新工程违约的损失,但是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而且与朋友闹翻了脸,这是没料到的后果。
胡后波贺信
法官说法
签订合同要顾及履约能力
法官告诉笔者,船舶租购合同相当于分期付款购买船舶,与一次性买船相比,这是减轻经济压力方式。近年来因租赁合同纠纷诉到法院的,承租方违约占相当比例。就违约原因来说,有的是订合同时没有考虑到自己的履约能力,有的是有能力故意不履行。
法官提醒当事人,签合同时一定要考虑自己的履约能力,合同一旦签订,就要诚心诚意自觉执行。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诚信做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