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休所24万出租军车牌照 因租赁费打上法庭
法院当庭判决协议无效,追缴24万元非法所得收归国家所有
一方想偷逃养路费、营运费、过桥过路费,另一方想借军车牌照发财,谋取非法利益,于是双方签订了军用车辆牌照租赁协议。6月30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判了这起特殊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当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法庭还向被告送达了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对被告某部队干休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4万元予以追缴,收归国家所有。
2000年7月,从事液化气运输的王某与解放军某部干休所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干休所向王某出租军用车辆牌照二副及行车执照二副,车牌号为“H—581XX”、“H—5810X”每副租金3万元,租赁期限二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2003年4月18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王某继续承租干休所的车辆牌照及行车执照,但未对租期、数量、租金标准进行约定。协议签订后,干休所向王某向交付了军用车辆照二副及行车执照二副。
自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近五年间,王某共计向干休所交付租金25.5万元。2005年初,王某向干休所提出扣除非典期间租金及退还其他押金,要干休所退给自己3万元。而干休所认为扣除非典期间租金实际使用4年,每年6万元租金,计收24万元,只应退给王某1.5万元。双方争执不下,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自愿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王某与干休所为逃避国家对运输车辆养路费、营运费、过桥过路费的征收,谋取非法利益,双方恶意串通签订的军用车辆牌照及行车执照租赁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军队对军车号牌管理的规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是无效协议。王某及干休所因该协议取得的利益属非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对王某在租赁期间逃避税费征管的行为,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理。因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宣判后,法院向干休所所在部队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希望加强部队对军用车辆的管理,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发生,同时向交管部门发出建议,对王某逃避税费行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