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盖公章 理应承担责任
岩石(化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先生拿着法院的判决书觉得很委屈,不是岩石公司从联通分公司租借的CDMA手机,却要岩石公司偿还手机拖欠的费用,这是怎么回事呢?
2002年11月4日,联通分公司与岩石公司签订《“单位担保-租借手机”合同书》,岩石公司向联通分公司租借20部CDMA手机。合同约定,如所租借的手机对应的移动电话用户未能按规定正常交费,岩石公司必须缴纳该手机号码的全部欠费,并一次性支付给联通分公司该手机号码已经产生的使用费与“租借期内最低使用费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合同签订后,联通分公司向岩石公司交付20部手机,岩石公司已经缴纳了全部费用。此后,联通分公司与岩石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岩石公司再向联通分公司租借24部手机,其中有9部手机拖欠使用费达4万余元。
岩石公司辩称,其仅与联通分公司签订一份《“单位担保-租借手机”合同书》,而该合同中涉及的20部手机已经结清话费。另外的三份合同是他人骗取岩石公司的公章,与联通分公司签订的,公司也没有实际使用手机,不能由岩石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岩石公司应当对加盖公章的合同承担法律责任。联通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岩石公司交付手机并提供通信服务,岩石公司负有依约使用手机并对手机欠费承担偿还责任的义务。据此判令岩石公司给付联通分公司手机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