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着火受损 承租人应担责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私有房屋出租、买卖是屡见不鲜的事情。然而,对于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所负有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却并非家喻户晓。以下案例提醒居民在租赁房屋或其他物品时,一定要妥善管理和保管好租赁物。
某县城居民冯某于2001年11月间将一楼店面二间和四楼的住房一套出租给个体户刘某经营装饰材料。四年后的一个凌晨,即2005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冯某出租给刘某的二间店面突然起火,经区公安消防大队出警,火灾才得以扑灭。然而,由于承租人刘某在火灾扑灭后,未能有效保护火灾现场,导致无法查明火灾原因。后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冯某房屋损失34891元。为此,冯某诉诸法院,要求承租人刘某赔偿其房屋损失34891和损失鉴定费800元,共计35691元。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冯某诉讼请求。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刘某辩称认为,火灾属于不可抗力,且火灾原因不明,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未提供任何免责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将房屋出租给刘某经营,双方并约定了租金,已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关系,且双方租赁关系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负有将房屋交付承租方占有、使用的义务;承租人负有按约支付租金及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并妥善管理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在四年的房屋租赁中,承租方双方均遵守了合同约定,各自均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然而,刘某在租赁房屋期间发生火灾,导致房屋毁损,作为承租人刘某对该房屋的毁损负有一定责任,如刘某辩称,房屋发生火灾属不可抗力,但其亦应对不可归责于其的事由负举证责任,而刘某并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据此,法院认为,刘某主张火灾属于不可抗力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而冯某要求刘某赔偿损失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根据《合同法》第212条、222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