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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起纠纷 合理释法明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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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起纠纷 合理释法明是非
 
 
 

 

   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因美容院出租协议条款不明而引起的纠纷案,经法官运用合同解释原理,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韩某赔偿原告杨某经济损失4000元。
  
    2004年4月,杨某与韩某签订租房协议,约定韩某租赁杨某所有的一个门面房,由韩某夫妇开办美容美发厅,租期为2年。协议约定,因租赁费用较低,在韩某协议期满退出时,其进行的装修、增添的床、盆及桌椅等设施,全部无偿交给杨某,不得拆卸、损坏及拿走。2006年5月,杨某将该美容厅出租给他人,韩某退房,但是把部分新添设施拉走,导致他人与杨某解除协议,故杨某诉至法院,要求韩某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

  法院认为,依照约定,韩某在合同期满时,应将房屋内相关的设施无偿交给杨某使用。合同中关于韩某交付给杨某的物品种类、数量、品牌等事项约定不明,但依据合同解释相关原理,探寻合同真实意思,租房协议书该条应理解为,在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将承租房内相关的设施予以保留,以方便出租人继续出租给他人开办美容美发厅。故韩某在退出时应保证房屋完好,并将使用中的美容床、桌椅等物品留给杨某。韩某拉走美容院必备设施应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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