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转租房被收回 转租人退还房租费
未经产权人许可私自转租,产权人得知后收回了出租的房屋,于是承租人将转租人诉至法院。近日,怀柔法院审结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转租人肖女士退还原告承租人李先生房租、押金、财产转让费等共计1.8万元。
2005年9月,肖女士租用他人的怀柔区南大街9号楼4单元16号门店销售服装,租期为7个月。经营了一段时间后,肖女士感觉生意不太好做,鉴于该门店的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为减少损失,肖女士便将房子转租给李先生开服装店。2005年11月,肖女士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产权人的身份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该门店出租给李先生。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房屋租赁期5个月,租金1.2万余元。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财产转让协议,约定肖女士将自己服装店的部分财产转让给李先生。
协议签订后,李先生着手开办自己的服装店。不久,该房屋的真正房主王某找到李先生,称肖女士转租房屋没有经过她的同意,要求李先生交还房屋,李先生无奈只好将自己的服装甩卖。李先生认为,肖女士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起诉要求判令自己与肖女士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肖女士退还自己转让费及房租、租房押金,赔偿自己装修损失及甩卖服装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承租他人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原告,故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被告应退还原告押金。因被告的财产转让协议依赖于房屋租赁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间的财产转让协议也无效。因未到租期,扣除房屋使用费后,被告应退还原告未到期时间段的租金;鉴于财产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对于装修损失及甩卖服装的损失,因原告未提供证据,法院未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