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没房产证 租赁合同仍有效
日前,大兴法院黄村法庭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企业虽在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将房屋出租给某专卖店,法院还是依法判决合同有效。
2005年5月,原告某企业与被告某专卖店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某企业将其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的商铺出租给专卖店经营使用,但某企业所购买的商铺至庭审之日仍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合同签订后,专卖店对商铺进行了装修,并开始经营使用。由于经营不善,专卖店使用商铺一段时间后一直空置至今,并拖欠某企业长达6个月的租金。某企业以专卖店拖欠租金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提前收回所出租的商铺,并要求该专卖店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企业与某专卖店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因此,对该合同效力的正确认定将是妥善处理双方纠纷的首要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某企业与某专卖店所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此,某企业有权要求专卖店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并可依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所出租的商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