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房屋甲醛超标 租房合同应予解除
日前,房山法院窦店法庭审结一起租房户因发现租住的房屋甲醛超标要求解除租房合同的案件,法庭最终判决解除原告宋某与被告何某的房屋租赁合同。
2006年11月初,房山区窦店镇田家园村的宋某与本村村民何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宋某承租何某的房屋3间,租期两年,每月租金400元,半年支付一次。宋某预付了半年租金后搬进居住。2007年1月,宋某时常感到头晕恶心,孩子也经常无故打喷嚏。到医院检查,诊断为病理性偏头痛和诱发性上呼吸道感染。宋某怀疑与租房空气质量有关,便联系专业鉴定公司对租房进行检测,结果为甲醛超标。宋某凭检测结果与何某交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几经协商无果,2月初,宋某诉至法庭,要求解除与何某签订的租房合同,何某退还其预付的租金2400元。
法庭认为,何某作为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的房屋及房屋附属生活设施处在良好的使用状态,虽然事先租赁人宋某看了房,当时没有提出异议并签订了合同,但甲醛超标情况必须经过专业鉴定才能得知,故被告何某以宋某签订合同时没提出异议为由抗辩,法庭不予采纳。宋某租赁的房屋存在隐蔽的瑕疵,构成违约。鉴于宋某已实际使用租赁物一段时间,最终,法庭判决解除原告宋某与被告何某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何某退还原告宋某租金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