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223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240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为防纠纷 合同载明“不得转租”
太原市民王先生有一套位于省城新建路的临街住房,房子正好在一层。随着临街门面店铺的紧缺,以及价格的水涨船高。看着周围很多邻居都将住房租出去了,还赚了很多房租。2005年12月,王先生将自己的住房以月租6000元的价格,租给金某做服装生意,合同期限为一年,金某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的房租。
鉴于邻居曾经在租房时遇到很多纠纷,王先生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特意咨询了律师,并在合同中添加了特殊约定,双方约定将房屋转租必须经过房东王先生同意。
没有经营经验,再加上附近有很多类似风格的服装店,金某的生意一直没有起色,并且不断出现亏本的情况。半年之后,金某无力继续经营下去,决定转行。
按照合同约定,如果一方中途结束合同,则需要支付一笔数目不小的违约金。而当时又没有好的项目,金某决定将店铺转租出去。
没打招呼 住房转租他人
2006年6月,通过朋友的介绍,金某以月租7000元的价格,将店铺转租给丁先生,合同期限为半年。而对于自己是将房屋转租的事情,金某并没有告诉丁先生。
丁先生是做食品生意的,想在这里开一间专营西点的店铺。由于店铺过去的装修与他经营的项目并不合适,于是丁先生投资1万多元对铺面进行了改造装修。
2006年12月,当初的合同马上就要到期,王先生来到店铺后,却发现铺面已经面目全非,而且是自己不认识的丁先生在做生意,便找到金某问是怎么回事,金某这才将转租铺面一事告诉王先生。王先生对金某不经自己同意擅自转租很是恼火,于是要求立即解除同金某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丁先生马上搬走。然而,金某与丁先生均不同意王先生的要求,并与其争吵不休。王先生无奈之下拨打本报热线,希望能得到一个说法。
律师说法:应该恢复店铺原貌
对于王先生遇到的事情,山西省盛道律师事务所的杨卉律师认为,王先生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且让金某立刻恢复店铺的原貌。
杨律师解释,金某与王先生订立租赁合同后,未经出租人王先生同意擅自把铺面转租给第三人丁先生。根据《合同法》第240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由于合同中特别约定转租须经王先生同意,金某还将店铺擅自转租别人,王先生有权解除与金某的租赁关系。
金某在未经出租人王先生同意的情况下,让丁某对铺面进行改造装修,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定和过错责任原则,金某应承担恢复铺面原状的责任。
在此案中,金某将房物转租给丁先生时,故意隐瞒了未经屋主王先生同意的事实,使丁先生同其签订转租合同,并且花费1万余元对店铺进行了装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金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对丁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杨律师提醒,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可以转租,出租人便不能以承租人转租为由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合同中未就是否允许转租做出约定,不能认为没有约定就可以擅自转租,承租人将店铺转租仍要以出租人同意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