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案例 >> 租赁合同案例 >> 文章正文
委托物业公司租房起纠纷业主要不回租金拿不回房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委托物业公司租房起纠纷业主要不回租金拿不回房
 
 
 

 

  海口昌茂花园一位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出租房子,在物业公司拖欠租金7000多元后业主要求收回房屋,但房客却称已向物业公司交了押金拒绝搬走,业主有家难归,屋内家具、家电也被损坏。 

  业主:   委托租房合同在物业办公室签的,盖有物业公司章 

  昌茂花园业主王先生向本报热线投诉称,2004年7月12日他在海南昌茂绿城物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向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汪建军递交了一份房产委托出租申请。双方约定每月租金900元,物业公司每月可以提取50元的管理费,每承租出去一次,物业公司可收取中介费100元,物业公司所收租金及时打入业主账户。 

  为了妥善保管财产,双方还列了一个物品清单,物业公司保管清单上的家具、家电,损坏照价赔偿。在这份委托申请的下方,昌茂绿城物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汪建军签了字,并加盖海南昌茂绿城物业有限公司公章。 

  在随后的半年里,汪建军按时按量把租金打入业主提供的账户里,但从2006年6月到2007年1月王先生连续7个月没有收到物业公司汇来的租金,他多次与汪建军电话协商,对方总是让他们再等一等。2007年1月王先生的妻子从外地回到海口,找到物业公司汪建军,对方承认拖欠租金5950元,并打了欠条。2007年4月份,租金仍没有汇到业主王先生的账户上,王先生于4月10日再次回到海口。当他找到物业公司时,物业公司告诉他汪建军已携款逃跑,王先生委托汪建军出租房屋是双方个人行为,公司不承担责任。 

  “在物业公司的办公时间、办公地点和办公人员签订委托协议,并加盖有公司公章,为何说是个人行为?”王先生说在签订委托协议时,物业公司还有其他管理人员,并不是汪建军的个人行为。 

  房客:    不退还租房押金,任何人别想进房 

  4月12日王先生准备进自己家门时,再次发生麻烦,物业公司收取了房客的租金和押金,房客称如不退还押金,任何人都进不了房门。自己的房子自己竟然连门都进不了,无奈的王先生通过报警,在民警的协调下王先生才能勉强进入室内查看自己的家电、家具。 

  王先生进入室内后,发现自己当初所列物品清单上的物品大部分被损坏,抽油烟机被拆下、热水器不能工作、电灯破碎电线乱搭,房门也弄出碗大的豁口。王先生说委托协议上明确规定,家具、家电损坏照价赔偿,但物业公司拒绝支付拖欠房租,拒绝赔偿。 

  物业公司:   委托出租业务是个人行为 

  海南昌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物业公司并没有开展委托出租业务,汪某的行为完全属个人行为,与物业公司无关。目前汪某已携款逃跑涉嫌经济犯罪,王先生如果想要追回经济损失,只能寄希望于警方破案。该负责人称公司承认在管理上存在漏洞,但拒付王先生的租金,王先生如不同意,可以采用法律手段。 

  律师观点:   物业公司难脱责任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李君律师认为,业主在办公时间、办公场所找到物业公司的办公人员,双方达成协议并加盖公司公章,可以表明汪某的行为是公司行为,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如果坚持认为汪某行为是个人行为,仍需承担一定责任,正是物业公司管理漏洞才使得员工有机会私接业主款项。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